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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9日 作者: 点数
提要: 广告内容开始广告内容结束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常州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等法律规范,11月4日,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武进、金坛、溧阳水生动物卫生监督人员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常州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等法律规范,11月4日,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武进、金坛、溧阳水生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和溧阳市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对长江经济/濒危物种增殖放流供苗企业-溧阳市前马塘陈强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开展苗种产地检疫示范工作。 检查人员与企业检验人员共同学习讨论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并按照《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进行了申报检疫受理、现场检查(资料查验、设施检查和临床检查),填写了《检疫工作记录》和《现场检查记录》,根据检查结果判定检疫结论为合格,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此次示范检疫为全市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起着推动作用。